臺中一名唐姓女子經營養生會館長達8年多,表面提供按摩、養生等服務,實際上卻被查出媒介女子從事[性.交]易,並與店內美容師採取分賬方式獲利。案件遭查獲後,唐女坦承會館每月營業額約40萬至50萬元,法院依最低營業額計算,認定她多年來取得的犯罪所得超過1655萬元。扣除警方已查扣的7800元後,仍有1654萬7400元須依法沒收或追徵。

根據判決及媒體報導,唐女長期經營這間養生會館,並媒介店內美容師與客人進行[性.交]易。收入分配方式為美容師取得6成,唐女收取4成。警方查獲後,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唐女也坦承相關犯行。
法院調查唐女實際獲利時,依她自己的供述,以每月最低營業額40萬元計算,再乘上犯罪期間103.
47個月,認定唐女取得的犯罪所得至少為1655萬5200元。警方先前已扣得現金7800元,因此法院針對剩餘的1654萬7400元宣告沒收;若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則依法追徵其價額。
除了唐女之外,店內一名吳姓男員工也被認定共同參與。吳男供稱,自己受僱期間每月薪資4萬元,從開始工作至警方查獲共約18個月,總計取得72萬元薪資。法院考量他參與程度及實際情節後,認為若將72萬元全數認定為犯罪所得並沒收過于嚴苛,因此最後宣告沒收其中一半、共36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唐女與吳男以容留、媒介女子從事[性.交]易方式牟利,構成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審酌兩人均坦承犯行、犯罪參與程度、犯後態度以及家庭與經濟狀況等因素後,判處唐女有期徒刑5個月,可易科罰金15萬元;吳男則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唐女真正面臨的龐大金額並非單純「罰金1654萬元」,而是法院依犯罪所得計算後所宣告的沒收、追徵金額。也就是說,即使5個月刑期可以易科罰金,超過1654萬元的犯罪所得仍須另行處理;若判決確定且無法直接沒收相關犯罪所得,後續可依法追徵其價額。
這起案件也因經營時間超過8年、累積犯罪所得逾1600萬元而受到關注。從唐女自述的每月40至50萬元營業額來看,長期累積下來金額相當可觀,而法院此次直接依她供述的最低營業額計算犯罪所得,也讓最終遭沒收、追徵的金額遠高于刑事易科罰金。
目前唐女與吳男均已遭法院判刑並宣告沒收相關犯罪所得,全案仍可依法上訴,最終法律結果仍以後續司法程序及確定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