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警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副所長曾沛恩追緝酒駕時開槍,誤擊後座女乘客致死,一、二審均認定用槍行為符合使用槍械范疇,判決無罪;日前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曾員無罪確定。
轎車女乘客遭打死。(圖/TVBS資料畫面)
全案緣于2020年3月27日晚間,時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副所長曾沛恩巡邏時,攔查涉嫌酒駕的吳姓男子,遭吳男拒檢駕車衝撞,遂朝車輛連開5槍,其中2槍誤擊後座楊姓女子大腿、小腿及後背,致楊女送醫不治。桃園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曾員。
桃園市八德警分局曾姓副所長2020年3月攔查可疑銀色轎車,從後方連開5槍逮人,事後車上彈孔被塑膠布覆蓋,仍可見左後車燈因撞擊警車損壞嚴重。(資料照)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定,依彈道重建報告認定曾員開槍時,目標是車輪輪胎,且開槍時機符合規范,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表示,警械使用條例規定,是否合理使用槍械,應以客觀合理標準判斷,須以警察當下處境與事前觀點評估,使用強制力是否客觀合理,而不應以警察用槍致傷亡結果的事後諸葛立場,以檢討用槍的合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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