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初,高雄車站附近的商,一名女子後失控,朝女店員砸瓶,被依傷害、毀損罪羈押,卻掀起「院檢」攻防戰,因為嫌犯涉案後被羈押1個多月,法院裁準交保,檢察官不服連2次提抗告,法官持不收押,更做出裁定,要嫌犯定期向承辦檢察官報到,引起檢察界傻眼。

事件發生于2月初,李姓女子在商狂砸瓶,導致女店員受傷,商損失逾5。案件于3月正式起訴移審後,檢方與法院對于是否羈押產生重大歧見。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志祐表示,檢察官起訴後認為有羈押,但法院裁定停止羈押,蒞庭的訴檢察官斟被告的行為模式及精神狀況後,仍認為須繼續羈押。

檢察官認定李姓女嫌犯「逃亡之虞」,理由她曾多次被通緝、獨且無業,加上無法提供聯絡電話,因此向法院請求羈押。然而高雄地院陳姓法官裁定停止羈押,檢察官隨即提出抗告。林志祐指出,檢方向二審法院申請抗告,也都獲得高雄高分院支持,度撤銷發回,但在最近一次裁定中,法院仍認為應停止羈押。
面對檢察官連續次提出抗告,陳姓法官依然持不押人,更在28日最新裁定書中做出罕見決定,直接註明李姓被告從5月1日起,每週三下午須到地檢署向張姓檢察官報到,成為司法史上首例。高雄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李育信說明,若以限制住並定期向檢察官報到,應可有效對被告產生嚇阻作用,再次興起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的意念。
事發商的店員對此案保持低調,不願透露受傷女店員的行蹤。而李姓女嫌犯住家也因大樓門禁森嚴,無法找到本人。附近難擔憂,在未羈押的況下,嫌犯是否會四處活動,再度發生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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