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陸警方處理明星案件時,通常采取「結論式通報」。以于朦朧案為例,警方通過工作室發布「排除刑事嫌疑」的聲明,過程細節較少披露。這種處理方式注重保護隱私,但可能引發公眾猜測。
台灣警方則更傾向「過程式披露」。當年高以翔猝逝案、小鬼黃鴻升意外身故案,士林地檢署均召開記者會,詳細說明勘驗過程、遺體檢查結果,甚至公開現場照片(經處理)。這種透明化做法雖滿足公眾知情權,但也可能對家屬造成二次傷害。
2.大陸警方對明星案件的調查往往效率極高。于朦朧案從發生到發布排除他殺聲明,僅用時3天,展現高效辦案能力。這種快速處理有助于控制輿論發酵,避免事件持續占據公共資源。
台灣警方則更注重「程序完備」。以小鬼黃鴻升案為例,檢警歷時2周進行遺體解剖、毒物檢測、現場重建,最終才確認是意外滑倒致死。雖然過程較長,但詳實的證據鏈讓各種猜測不攻自破。
3.大陸警方通常采取「冷處理」策略,避免案件成為輿論焦點。在于朦朧案中,警方未就網絡上的各種猜測進行回應,而是通過家屬發聲呼吁停止討論。這種做法維護了司法權威,但可能無法滿足公眾知情需求。
台灣警方則更主動進行輿論引導。在高以翔案中,台北地檢署不僅及時發布檢驗進展,還針對「他殺」、「醫療延誤」等傳言專門作出澄清。這種主動溝通的方式,有效減少了不實信息的傳播。
這兩種處理手法背后,反映的是不同的司法理念。大陸更注重「案結事了」的社會效果,追求快速穩定;台灣則強調「程序正義」的司法價值,注重過程透明。兩種模式各有利弊,都體現了對生命權的尊重,只是方式不同。
值得思考的是,在社交媒體時代,如何平衡公眾知情權、家屬隱私權與司法公正性,成為兩岸共同面臨的挑戰。或許未來的處理方式會走向融合——既保持辦案的專業性,又增加必要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