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曾在鴻海擔任工程師,于2023年尾牙抽中尚未上市的MODEL B電動車,因該車款未上市而約定日後發放,未料林男于2025年1月遭公司資遣。事後林男要求領取價值約100萬元的電動車或同等現金,遭鴻海以「發放時非在職」為由拒絕。林男不服告上法院,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摸彩活動已明確公告領獎時須具備在職資格,判定林男請求無據,駁回其訴求。

林姓工程師主張,他自2014年起受雇于鴻海,並在2023年1月的「線上嘉年華」活動中幸運抽中MODEL B型號電動車,由于當時車輛尚未正式量產上市,雙方約定待上市後發放。
然而,林男在2025年1月5日遭公司資遣,當他向公司確認領獎事宜時,鴻海主張其已非在職人員,不符合領獎資格,雙方因而對簿公堂。
鴻海在庭上辯稱,摸彩活動自始即有明確公告參加與領獎條件。公司強調,摸彩規則載明員工除了需年資滿1年外,因車輛尚未上市,抽中者必須等到車輛正式發放時仍具備員工身分,始有領獎資格。由于林男與公司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時,該款電動車仍未上市發放,公司主張依約並無給付義務。
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摸彩性質屬于贈與契約,而公司已在事前公告相關領獎限制。法官指出,林男在2025年遭資遣後,已不符合「領獎時須在職」的契約條件。即便該車輛因尚未上市而延後發放,鴻海亦無義務以現金代償。最終法官認定林男依債務不履行請求給付電動車或100萬元現金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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