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藝人黃子佼因持有大量未成年x影像,二審判決結果25日出爐,雖然刑期加重至1年6個月,但法院同時給予緩刑4年,這意味著他幾乎確定不需要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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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黃子佼曾是兒少情色網站「創意私房論壇」的高級會員,在個人電腦中存放了2259部兒少x影像檔案。這些影像中的被害者年紀最小僅10歲,最大也不過17歲,她們被迫露出身體,甚至穿著學校制服、手持標註個人姓名等資料的紙張進行拍攝。檢方當初依違反《兒童及少年x剝削防制條例》將黃子佼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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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審理期間,黃子佼拒絕認罪,因此被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案件進入二審後,他態度轉變,不僅坦承犯行,更主動尋求與被害人和解。由于部分影像涉及女童、少女手持包含姓名、就讀學校等個資拍攝,被害人律師主張本案應適用刑度更重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條文,高院因此重新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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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最終認定,黃子佼確實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成年人無故蒐集使用未成年人個人資料」之罪,判決書指出,他為滿足個人私慾,主動加入該論壇成為會員,並從中購買、下載及儲存兒少x影像與個資,對台灣兒少身心健全發展環境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因此將刑期加重至1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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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法院也考量到,黃子佼過去未曾犯下有期徒刑以上罪行,加上他已與全部37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支付賠償完畢,足以證明他確有彌補被害人損害的誠意與實際行動,最終決定給予緩刑4年的更生機會。緩刑期間他須接受保護管束,並需向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提供180小時義務勞務,另外還須參加3場法治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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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高院變更適用法條,全案仍可上訴至第三審,但黃子佼與律師均未到庭聽判,是否上訴尚不得而知,檢方若不服判決結果也可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