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黃姓環保局清潔人員,日前將剩餘價值僅32元的舊電鍋贈予拾荒婦人,未料竟遭檢方以貪汙治罪條例中「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的罪名提起公訴。士林地方法院最終判處黃員3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對此爭議判決,法務部今日出面說明了。因法官一次啟動四項減刑,將原本5年以上的重罪一路壓到僅3個月。曾任檢察官與法官的執業律師呂俊杰直指,此案「空前絕後」,幾乎把所有可減理由全開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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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法務部回應指出,檢察官在提起公訴時已充分考量黃員自首、坦承犯行及財物金額微小等對被告有利的減刑因素,並向法院請求從輕處罰。
法務部表達尊重法院裁決結果,也尊重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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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外界質疑「小額貪汙案件情輕法重」的問題,法務部表示已啟動修法機制,提出貪汙治罪條例修正草案。草案第12條特別針對小額貪汙情節,未來法院可選擇減輕甚至免除刑罰,符合條件者所受的有期徒刑最多可減至三分之二,法院也能視個案狀況做出免刑判決。此案件也引起法界討論,因為貪污其實是5年以上的重罪,這次判刑3個月,主要是法官罕見第一次啟動了「4個減刑要件」,包括黃男坦承犯行並繳回電鍋符合「偵查自白」、電鍋殘值僅32.56元符合「情節輕微」,另外在政風單位尚未掌握事證就主動說明符合「犯後自首」,原本可免刑,但因我國法律對公務員有嚴格要求,因此僅符合減刑要件,最後依據《刑法》第59條認定本案「情堪憫恕」,因此從5個月再減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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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法界人士也認為,最主要問題還是在立法者如何修法,而不是每次都把責任丟給檢察官跟法官,目前該修正草案已于去年5月31日送交行政院審查,行政院也已召集相關單位開會研議。
事實上,「電鍋貪汙案」爆發後,最高檢察署曾發函各地檢署,提醒檢察官對于貪汙小額犯罪可考慮作成不起訴處分,或在審判中建請法官判處免刑,期盼檢察官的判斷能更貼近民眾感受。此案一出引發網友熱烈討論,紛紛留言表示:「32元也要辦成這樣,真的嚇傻」、「知道是犯罪,其實也要做好宣導」、「覺得法律還是要有人情」、「希望修法趕快通過,別再有這類案件了。」
來源:TVBS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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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ETto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