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新制改變了!勞工退休金制度修法,勞動部宣佈,將預告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包括月退休金、一次請領等,勞工、僱主等全臺上千萬人全受影響,勞退新制5大修法一次看!根據勞動部統計資料顯示,目前適用勞退新制強制提繳的事業單位達60萬家、勞工人數約783萬人,另外1310萬人擁有「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勞退新制5大修法如今勞退新制上路滿20年,要修法了!勞動部今(20)日預告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提出5大修法重點,包括:
一、領取變更:首創30天猶豫期,月退休金可改回「一次領」
過去勞工提繳年資滿15年以上,可選擇「按月領取」或「一次請領」,但選定後並不能返回。如今勞動部修法,請領月退休金者,得在首次撥付入賬日起「30天內猶豫期」內,變更為一次退休金。
二、勞工自提:僱主不能拒絕勞工「自提6%」
「勞退自提」勞工可自願提繳1%~6%的薪資,而僱主每個月必須為勞工至少提繳工資的6%,並存到勞工的退休金個人專戶中,且不得從勞工薪水扣取。不過,事實上不少老闆拒絕代扣自提金。
勞動部修法,僱主不得拒絕申報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且不得拒絕代為收繳勞工自願提繳的退休金,違反者可處罰加徵滯納金。

三、未成年遺囑:勞退10年請求權改為「成年」起算由于勞退金請領有10年請求時效,但台灣有不少案例是,勞工的未成年遺屬長大後,才知道親屬留下的退休金,但請領時已過時效。對此,勞動部修法,
勞工未成年的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繼承請領退休金,可請求的10年期間,自「成年日」起算。
四、債權保障:擴大「不得讓與、扣押」范圍
擴大勞工的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為「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保障范圍,保障遺屬請領權益。
五、清償責任:新舊負責人需負連帶清償責任欠繳退休金的事業單位如有變更負責人,欠繳期間的新、舊負責人均應連帶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