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黃姓清潔隊員去年將民眾丟棄、1只回收殘值僅32.56元的電鍋私下送給拾荒老婦,遭到移送法辦且檢方依涉犯《貪汙治罪條例》起訴。士林地院審理後,經法官多次減刑,上月2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士林地檢署經研議後決定不再上訴,清潔隊員也未再上訴,全案判決確定。

本案源于去年7月,黃姓清潔隊員在執行勤務時,在回收車上發現一隻外觀完好、殘值僅32元的大同電鍋,他測試電鍋功能正常之後,將其送給1名拾荒婦人,「希望她能用來煮飯、煮粥」,讓她日子過得好一點。

不料,北市清潔隊發現後要求黃員歸還電鍋,黃員自掏腰包買了一隻新的電鍋給婦人,再把舊的要回來,但黃員仍向上級主管自首,北市環保局認為黃員身為公務人員,不應該擅自處分財物,因此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將其送辦,士林地檢署日前提起公訴,黃男當時也曾無奈表示「後悔當好人」。

法官審理時,認為電鍋經鑑價後殘值僅剩32.56元,黃男並沒有轉售,且黃男在偵查過程中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證物,也向上級單位自首,符合多項減刑條件,雖然行為有損公務員廉潔形象,但考量其犯案態度良好,經多次減刑後,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
士林地檢署收受判決書,經內部審議之後決定不再上訴,黃姓清潔隊員也未上訴,因此一審判決確定。
《TVBS》新聞提醒您:◎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