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任職逾30年的黃姓清潔隊員,去年將民眾丟棄、回收價值僅32.56元的大同電鍋送給拾荒老婦,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而士林地院經過好幾次減刑,本月2日判處黃姓隊員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事件引發社會議論,面對清潔隊員的遭遇,國民黨新北市議員林國春宣布全力相挺,對方若願意上訴的話將負擔全部費用。

林國春表示,「清潔員送電鍋的案件,我九月時已經發表過看法,最近看到一審判決,真的替台灣司法感到悲哀。」他說,電鍋是被丟棄的。原所有人放在回收處、不想留、也不在乎誰拿走。這樣的物品,清潔隊員轉送給需要的人,本質就是一個再普通不過的小善。
結果在司法體系中,被套上侵占、貪污的標籤。
林國春指出,沒有實質法益受損,用微罪不舉的角度去看完全可以忽略不計,法律卻硬把行政規則放在前面,把整個事件延伸成犯罪。這種推論方式,完全看不出對現實狀態的理解,也看不出司法體系對常識的尊重。老百姓一點點行為被放大檢視,真正手握權力的人卻能輕鬆穿過縫隙,那種不對稱,才是最傷人的地方。

「你看,那些監察院濫用公務車的監委笑嘻嘻安全下莊,那些棄保潛逃的綠友友繼續享受人生。」林國春直言,竊鉤者誅,竊國者侯,憑什麼?「我看不得這個案子就這樣結束。如果有認識當事人的好朋友,麻煩協助轉告或連繫,若當事人願意上訴,我林國春願意全力相挺,所有相關費用,我全數負擔!」
本案源于2024年7月,從事清潔工作超過30年的62歲黃姓清潔隊員,執勤時在回收車上發現一只外觀完好的大同電鍋,經他測試功能正常,將電鍋送給一名常常遇到的拾荒婦人,「希望她能用來煮飯、煮粥」,讓她日子過得好一點。事情後續被北市清潔隊發現,要求黃員歸還電鍋,他也自掏腰包買了一只新電鍋送給婦人,再把舊的要回來。事後黃員也向上級主管自首,坦承此事。

北市環保局認為,依規定,清潔人員不得擅自占有或處分回收物,依《貪污治罪條例》將黃員送辦,經士林地檢署起訴。黃員先前赴士林地院開庭時,他語帶無奈坦承犯行,更還紅了眼眶說,「很後悔當好人,只是想拿電鍋給阿婆,希望她的日子過好一點,沒想到拿別人不要的東西送人也有罪。」事件經媒體報導披露引發各界討論。法務部方面表示,已啟動修法,即小額犯罪得減輕、免刑。最高檢察署表示,已發函各檢察機關注意,處理類似案件宜斟酌「法、理、情」,偵查中貪污小額犯罪可以不起訴,審判中可以聲請法官判免刑。這起事件經士林地院審理後,經法官多次減刑,11月2日被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