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警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梁姓女警舉槍自戕身亡,事後傳出她因被警大勒令退學而耿耿于懷。(示意圖/資料照)
台南市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一名梁姓女警,去年在官田區運動公園開槍自戕身亡,現場雖未留下遺書,但爆出梁女在警大期間,因被投訴偷竊友人財物,遭警大勒令退學,梁女認為自己非常冤屈,為捍衛清白,自費聘請律師與警大進行訴訟,然而最終結果還沒出來,便舉槍自盡。梁女父母也對警大提告,控訴警大侵害梁女父母的名譽權、其他人格法益及侵害梁女生命權,象徵性求償3元。不過桃園地院認為,警大處分和梁女身亡沒有相當因果關係,判警大免賠。
據了解,梁姓女警在2022年9月考上警察大學國境學系研究所就讀,警大因接到檢舉,認為梁女在校內就讀期間,觸犯校規偷竊他人物品,在2023年12月25日決議將她勒令退學,梁女退學後回原任職單位服務,在2024年3月31日開槍自戕身亡。
梁女父母表示,警大認定梁女偷竊財物,導致大家認為梁女父母教養出竊盜犯,損害他們的名譽,事後警大接受媒體採訪,仍堅稱處分合法,導致社會大眾都認為梁女是小偷,不僅污辱往生者,也讓遺族難堪,對警大就侵害梁女父母的名譽權、侵害父母對梁女思慕之人格法益,及侵害梁女生命權部分,各請求賠償精神撫慰金1元,共求償3元,並要求警大將審判書刊登在校內網站及布告欄3個月。
庭審時,警大表示,他們在梁女遭檢舉竊盜後,即召開訓育委員會,調查後認定梁女有竊盜事實,並勒令退學,梁女不服提出申訴遭駁回,梁女再向內政部提起訴願,但因梁女身亡,所以訴願不受理。但警大在調查、處理程序及決議相關流程,都沒有違法或不當之處,且梁女身亡,和被勒令退學,也沒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法官認為,梁女遭處分後舉槍自戕身亡,固然令人遺憾,然而一般人遭退學處分時,並不會因而自盡,且梁女在案發時已成年,更曾任職警察工作數年,心智應已有相當成熟度、承受度,具有排解內心壓力之能力,而該退學處分經梁女提起訴願仍尚未確定,日後仍有被撤銷的可能,難認一般人處于相同情境下,就一定會選擇自盡,梁女舉槍自盡的舉動,確實違反一般經驗法則,並非警大所能預測,因此梁女的死和遭警大處分,並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指出,當時警大核定的處分未經撤銷,在媒體採訪下,警大宣稱違規懲處案處理過程嚴謹且合法,只是在表達自己的見解立場,並沒有侵害梁女父母對女兒的敬愛追慕之人格法益,判警大免賠,梁女父母敗訴。可上訴。
「我女兒曾說,若被違法退學就會自盡。
」女警梁雅涵父親梁國寶日前接受電訪時語氣哽咽,一年多過去,仍難掩悲慟。他直言,儘管監察院已對警大調查程序糾正在案,但法院仍以退學處分未撤銷、具法律效力為由,判決國賠不成立;他與妻子至今尚未走出痛失愛女的陰影,而法律制度的缺失,更讓二人心力交瘁。
他坦言,女兒當時情緒極為壓抑,但仍咬牙備戰期末考,從未放棄證明清白;遺憾的是,即便監察院已針對調查程序部分糾正警大,但法院仍未正視案件核心。
梁家委任律師黃泓勝表示,梁女死亡與退學處分具因果關係,但法院卻完全未善盡實質審查責任,梁女早表明若被違法退學就會自盡,質疑法官為何仍能說兩者無因果關係?他批評,民事承審法官有完整審查行政處分是否違法的權限,卻僅聽信警大片面之詞,無視監察院糾正警大調查程序存在嚴重瑕疵。
黃泓勝也質疑,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若發現犯罪嫌疑者,應依法告發。
警大至今仍拒絕對家屬道歉,堅持梁女構成竊盜行為,但若校方認定梁女為竊盜犯,卻從未依法告發,是否瀆職或自打臉。
有法界人士指出,此案凸顯一個制度困境,當人民面對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心理壓力時,若在訴願或行政訴訟過程中不幸離世,整個法律救濟程序將因程序終止而無法進行,反而形成「處分未撤銷、處分仍有效、國賠無門」的情況,這不僅讓家屬無從討回公道,也反映出現行制度在面對死亡等突發情況時,訴願程序即中止,等同認同警大行政處分有效,梁女只能含冤莫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