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梁育誌涉殺害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案,一審到更一審3度判死刑。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二審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梁育誌無期徒刑,褫奪權終身定讞。

民國109年10月28日晚間,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從校園回宿舍,步行經過台鐵沙崙支線高架橋下便道時,遭梁育誌用繩索勒住頸部並強拉上車,女大生死亡後遺體遭棄置高雄市阿蓮區山區。
台灣橋頭地方法院一審依強制[性.交]未遂、強制[性.交]而意殺人、強盜殺人與遺棄屍體等罪判處梁育誌死刑,褫奪權終身經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仍判死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就梁育誌涉犯強制[性.
交]罪部分撤銷發回更審,另涉犯遺棄屍體、強制[性.交]未遂罪部分,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2年10月定讞。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為,梁育誌犯行符合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指「犯罪節最嚴重之形」,及民與政治權利國際約所稱「節最重大之罪」,經合議庭一致決判死刑,褫奪權終身。最高法院再度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高雄高分院更二審表示,梁育誌強制[性.交]後再強盜財物,進而因女大生抵抗、呼叫殺人,犯罪動機與目的只為滿足望,惡性重大,但非事前預謀性有計畫性殺人,手段固然相當殘忍,基于刑考量,經客觀比較並綜合判斷後,難認梁育誌犯行已達「節最重大之罪」。
更二審綜合判斷相關狀,斟再三,就梁育誌所犯強制[性.交]殺害被害人罪及強盜罪,分別量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8年,並就無期徒刑部分,宣告褫奪權終身。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案定讞。(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