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發生于台北捷運車廂內的優先席糾紛案,經當事人申訴後,法院近日作出最新裁定。原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 6000 元的處分遭撤銷,新北地方法院改判 4000 元罰鍰,全案確定,不得再抗告。

本案起因為網紅「Fumi 阿姨」于捷運車廂內坐在優先席時,遭 73 歲曾姓婦人要求讓座,雙方隨即發生口角。過程中,曾婦情緒激動,多次以裝有金屬容器的提袋撞擊、敲打 Fumi 阿姨膝部,Fumi 阿姨在遭持續攻擊後,以雙腳將對方踹開。相關畫面事後被拍攝上網,引發社會廣泛討論。

Fumi 阿姨其後在節目中還原現場,表示當時並未主動回應對方要求,試圖避免衝突,但曾婦持續攻擊,自己在忍無可忍下才出腳反制。她也指出,收到裁定書後,認為罰鍰金額明顯高于過往類似案例,遂與律師提出聲明異議,主張自身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應被認定為互毆。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雙方均未造成實際身體傷害,但彼此施加暴行的行為已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 條「互相鬥毆」的構成要件。法官指出,Fumi 阿姨的接續出腳行為,尚不符合法律上正當防衛的要件。
不過,法院也考量 Fumi 阿姨為初犯,過往素行良好,案發後坦承行為且未再滋擾,認定原裁罰金額確有過重之虞,最終撤銷原處分,改裁處 4000 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