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導,台北市一名計程車司機,行經民權東路四段時,將在車上吃完的便當,拿下車丟入行人專用垃圾桶。未料數天後,卻收到環保局寄發的違規通知,指明要親自到清潔隊說明,否則將面臨最高6000元的罰鍰,讓該名司機為之氣結。
根據《民視新聞網》報導,該名計程車司機將吃完的便當以白色塑膠袋包好,在路過行人專用垃圾桶時,停車丟了進去。他在數天後卻收到環保局寄發的違規通知,表示若在3天內不親自到案說明,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被罰1200元到6000元的罰鍰。
該名司機為此氣急敗壞地表示,政府缺錢也不用這麼狠,若是家用垃圾不可原諒,但那只是在車上吃的便當。他抱怨司機已經很辛苦了,由于擔心吃完的便當讓車內味道不佳,才會丟進行人道上的垃圾桶,居然也不行。
雖然該案最終被判決為非家用垃圾不罰,但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曾提醒民眾,包括汽、機車駕駛人或乘客,均非行人,不得將廢棄物投置于行人專用的清潔箱;且一般行人,非行走期間飲食或活動產生的廢棄物,也不得投置于行人專用的清潔箱,違者將可能被裁處1,2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