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于今年5月9日三讀通過《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總共增加五個休假日:小年夜(農曆除夕前一日)、勞動節(5月1日)、教師節(9月28日)、台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10月25日)及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進入下半年,經計算勞工可以較往年多放4天假,民眾可以妥善利用。
今年7月至12月還有三個國定假日可以放,分別是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教師節)、10月25日台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和「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3天國定假日。
針對8月23日罷免投票,勞動部表示當天屬于「公民投票日」,因此具投票權且當日為工作日的勞工,應放假1日。如果勞工同意出勤,雇主應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如果當日為勞工「休息日」,而同意出勤者,則依給予休息日出勤工資。另外由于投票權只能在投票當日行使,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不同,因此該放假日不可以與其他工作日實施對調。
最後勞動部也提醒,行使投票權為所有公民的基本權利,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勞工投票。
勞動部近日也于臉書公告國定假日之相關6大重點,勞資雙方皆須特別注意避免權益受損:
第一,國定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即國定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
第二、國定假日出勤雙倍工資:若勞工同意于國定假日出勤,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假如剛好遇到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則應在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日期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第三,國定假日和工作日對調:若雇主有國定假日、工作日對調需求,必須要徵得「勞工個人」同意。
第四,國定假日日數不可少:銜接上一點,若國定假日、休假如果對調,雇主須確認調移後的國定假日休假日期,以保障勞工應有之國定假日日數。
第五,不得單方面變更勞動條件:
事業單位如有變更勞動條件之需要,仍應與工會或個別勞工協商,不得以修法新增國定假日為由而「單方面」變更。
第六,勞雇充分協商:由于《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是在年度中施行,各行各業因應該條例施行而調整出勤時,勞雇雙方應充分協商,以減少後續爭議。
本次《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6條也為原住民族群帶來更多放假日!「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原住民,可從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中,擇定三日放假(由原制1日增加到3日);各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委員會參考各族習俗及徵詢部落意見後公告。原委會提醒,原住民僅須持其族別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向雇主提出,不需檢附活動證明,雇主須依規定給假並支薪,保障原民休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