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黃姓清潔隊員去年將民眾丟棄、回收價值僅32.56元的大同電鍋送給拾荒老婦,遭檢方依涉犯《貪汙治罪條例》起訴。士林地院審理後,經法官多次減刑,今(2)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判決理由指出,依北市環保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資源回收人員不得擅自佔有或處分回收物品。黃男將電鍋載回家中後贈與他人,已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侵佔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屬5年以上重罪。法院考量,黃男坦承犯行並繳回電鍋,符合自白減刑規定;其次,電鍋殘值僅32.
56元,可依法再減刑;在政風單位尚未完全掌握犯行前,黃男主動赴廉政署說明並繳回所得,符合自首要件,又因動機單純、財物價值微小,未造成實質危害,即使依最低刑5月仍嫌過重,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酌減其刑,衡酌黃男無前科、素行良好、全案坦承犯行、侵佔金額極低且已繳回,無立即施以自由刑之必要,判處3月、緩刑2年。
本案源于2024年7月,從事清潔工作超過30年的62歲黃姓清潔隊員,執勤時在回收車上發現一隻外觀完好的大同電鍋,經他測試功能正常,將電鍋送給一名常常遇到的拾荒婦人,「希望她能用來煮飯、煮粥」,讓她日子過得好一點。

這件事被北市清潔隊發現,要求黃員歸還電鍋。黃員自掏腰包買了一隻新電鍋送給婦人,再把舊的要回來。
黃員事後向上級主管自首,坦承此事。北市環保局認為,依規定,清潔人員不得擅自佔有或處分回收物,依《貪汙治罪條例》將黃員送辦,經士林地檢署起訴。經媒體報導披露引發各界討論。法務部表示,已啟動修法,即小額犯罪得減輕、免刑。最高檢察署表示,已發函各檢察機關注意,處理類似案件宜斟酌「法、理、情」,偵查中貪汙小額犯罪可以不起訴,審判中可以聲請法官判免刑。
士林地院日前開庭時,黃員語帶無奈坦承犯行,還紅了眼眶稱「很後悔當好人,只是想拿電鍋給阿婆,希望她的日子過好一點,沒想到拿別人不要的東西送人也有罪。」

公訴檢察官主張,黃員不該以廖添丁義賊方式幫助他人,建請法院依法減刑但勿免刑。更多新聞:清潔員送廢棄電鍋給拾荒婦遭起訴 法務部發聲了
《TVBS》新聞提醒您:◎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