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去年10月判決遺贈稅部分法規違憲,財政部今天發布作業原則,明定可就擬制遺產、非擬制遺產,分開發稅單,避免非實際受益的繼承人須負擔擬制遺產所產生的遺產稅。
財政部發布的作業原則為修法前的過渡期間準則,未來擬修法明定,無論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擬制遺產所產生的遺產稅,仍需由其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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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應于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其遺產(即擬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1名男子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妻子高額股票,但妻子與子女選擇拋棄繼承,導致唯一繼承人、即男子的非婚生女兒,雖未受益于高額股票,依法卻要負擔全額遺產稅,應納稅額5735多萬元;憲法法庭去年10月28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部分違憲,應于2年內修法。
案件爭議點在于,丈夫是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妻子高額的股票,因此這筆贈與仍被視為遺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妻子與子女在丈夫死後選擇拋棄繼承,導致唯一繼承人的非婚生女兒,雖未受益于高額股票,依法卻要負擔全額遺產稅。
為解決上述情況,財政部修法前端出過度作業準則,今天訂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即日起生效,適用范圍是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至未來遺贈稅法修法生效為止的已發生但尚未核課案,或尚未核課確定的救濟中、未繳納案,及尚未發生的繼承案件。目前盤點,涉及配偶擬制遺產已有約100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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