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于今(17日)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大幅擴大預防性羈押事由,新增包括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殺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妨害性影像罪、加重妨害性影像罪、供人觀覽性影像罪,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名。

現行《刑訴法》第101條之1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強制[性.交]罪、殺人罪、傷害罪等罪名,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者,得予羈押。此次修法擴大了預防性羈押的適用范圍,強化對特定高危犯罪的防制力度。
民進黨立委陳培瑜提案指出,近年兒少性剝削影像重製、散布及持有案例不斷增加,為改善兒少性剝削問題持續惡化的狀況,因此提案修法以保障兒少福祉。民眾黨團所提版本則指出,鑑于近年來詐欺、兒少性影像及組織犯罪問題日益嚴峻,此等犯罪不僅有高度社會危害性,也具有高度再犯情形,自有納為預防性羈押原因的必要。
此次修法涵蓋的犯罪類型廣泛,反映出立法院對于保護兒少安全、防制詐欺犯罪,以及遏止酒駕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高度重視。預防性羈押制度的擴大適用,旨在透過及時的司法手段,防止具有高度再犯風險的被告在審判期間繼續危害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