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吸·毒]後違規停車,遇到警方盤查駕車逃逸,衝撞警車導致3名員警受傷。一、二審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于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強暴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1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根據判決書,李男于民國113年12月18日凌晨1時許,在高雄市某釣蝦場施用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後,開車上路,違規停車在高雄市仁武區八德北路旁。巡邏員警見狀上前盤查,李俊賢因恐遭裁罰,立即開車逃逸,沿路以時速100公里多次闖越紅燈的方式駕駛。
潘姓員警接獲通報後,駕駛警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作為路障欲攔截,李男駕駛正面衝撞警車,導致潘姓員警受到髖臼骨折、額頭擦傷、左耳撕裂傷及腦震盪的傷害、車上2名張姓員警受到頭部擦傷及四肢多處鈍挫傷等傷害。
警方當場逮捕李男,並在車內查扣海洛因2包、甲基安非他命2包、殘留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滴管及透明塑膠罐1組等物(另案偵辦),而李男因傷送往醫院治療,經採集李男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法院一、二審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于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強暴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1年,另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罪,判處李男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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