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籍前桃園市議員吳宗憲涉嫌詐領助理費達新台幣1451萬餘。桃園地方法院審結,依3次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應執行3年徒刑、褫奪權4年,不可緩刑,可上訴。

桃園地檢署調查,吳宗憲自民國91年至111年,擔任桃園縣議會第15至17屆議員、桃園市議會第1至2屆市議員,期間與擔任費助理的51歲范姜姓女子同虛偽申報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補助費。
桃檢調查,吳宗憲和范姜姓女子藉由假聘書等文件,向桃園市議會虛偽申報歐陽姓女子等人為費助理,歐陽姓女子等人的薪資、獎金賬後再領出花用。
檢方指出,吳宗憲總計向桃園市議會詐得費助理補助費1451萬餘,這些錢被用來買股票、支付女贍養費、服務處和日常生活開銷。
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吳宗憲涉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3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均褫奪權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褫奪權4年,沒收扣案犯罪所得1451萬8851。
判決書指出,范姜姓女子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3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均褫奪權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褫奪權3年,須向庫支付20。
至于被當人頭的歐陽姓、張姓、彭姓、許姓、劉姓、葉姓假費助理,則分別被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1年8月不等,緩刑3年、褫奪權2年,須向庫支付10萬至18不等金額。
判決書指出,法院審理時,吳宗憲及7名犯對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且有相關卷證佐證,犯行明確;除吳宗憲不符緩刑要件外餘被告均依法諭知緩刑案可上訴。(文/中央社)